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2-05-11  点击: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院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系成立以分管系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家庭成员被当地民政部门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3)单亲或父母双下岗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且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每学年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9月至1020。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在规定申请时间内向所在系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需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符合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学生家庭若中途(非申请时间段)发生变故,可按以上要求向所在系提交相关材料。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主要认定依据,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本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4、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在院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送省学生资助中心。

5、审批结果作为今后各项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1、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据实予以更正。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书面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据实做出相应更正。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逐级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提请书面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院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据实做出相应更正。

3、学院和系每年9月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2: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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